

1.市街。
1.所思慕的人;所思慮的事。
2.泛指思考。
1.算計。
2.暗算,謀害。
1.象聲詞。伐木聲。
1.謂事物的本體。
1.舊稱所依靠的人。指君主或儲君。
2.舊稱所依靠的人。指父。
3.舊稱所依靠的人。指丈夫。
1.謀害,暗算。
1.期望。
1.所作,作為。
1.所說的,用于復說﹑引證等。
2.謂某些人所說的‖不承認之意。
3.所說的意思;意旨。常用于句末。
4.所以。謂,通"為"。
1.所聽到的;所知道的。
1.謂所指向的地方。
2.猶去向。
1.見"所向披靡"。
1.軍隊所去之處,都能取得勝利。
1.謂風吹到的地方,草木隨之倒伏。比喻力量所到之處,什么也阻擋不了。
1.所到之處,沒有敵手。
1.所指向的地方,誰也阻擋不住。
1.謂心中所想往的。
1.征驗,根據。
1.央求。
1.所操的職業;所作。
1.適宜;妥當。
1.遺漏。
2.遺棄。
3.遺失物。
1.同"所以"。
1.原因,情由。
2.可與形容詞或動詞組成名詞性詞組,仍表示原因﹑情由。
3.用以,用來。
4.連詞。表示因果關系。用在下半句,由因及果。
5.連詞。表示因果關系。用在上半句,由果探因。 6.連詞。表示因果關系。上半句用"因"或"緣",下半句用"所以"◇來發展為"因為……所以……"的句式。 7.可以。 8.所作,所為。
1.所以如此。指原因或道理。
2.隱語。猶言那個東西。
1.輕視。
1.使用,任用。
2.需用之物。
1.所經歷的道路。
2.所自,所從來。
3.見"所由官"。
1.亦省作"所由"。
2.猶言有關官吏。因事必經由其手,故稱。南朝至唐宋常用此語。
1.領有,占有。
2.指領有的東西。
3.尚有。
4.整個;全部。
5.有個。
1.所占有的東西。
全稱財產所有權”。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可作多種分類,如分為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個人所有權,或者分為生產資料所有權、生活資料所有權,等等。
會計中,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包括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以及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它是企業資產取得的來源,其關系用公式表示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1.生產資料的占有形式。它是生產關系的基礎,在人類社會的各個歷史發展階段,所有制的形式和性質都不同。
1.友好。
2.結交。
1.所憑借的。
2.佛教語。謂心識為能緣,心識的對象為"所緣"。
1.佛教語。四緣之一。指塵境。見《大智度論》三二。
1.愿望;希望。
2.指愿意去的地方。
1.所處或所到之地。
2.指存在的地方。
3.到處,處處。
4.處所,地方。
5.謂居其位。亦指居其位者。
1.人或事物所處的地方。
1.所去的地方。
1.所知道的;知道。
2.相識的人;要好的人。
1.佛教語。又稱智障。謂以法執為主的煩惱障礙。為二障(另一為煩惱障)之一。
1.所任的職務。
1.所居之地。
2.所到之地。
1.所致,使其然。
2.結局。
1.達到的;得到的。
1.所寄居的主人。
2.主管的地方。
1.自己隸屬的。
2.隸屬之下的;統屬之下的。
1.謂養以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