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愛好;喜歡喜好讀書|他課余喜好種花。
1.孕婦。
1.謂孕婦和寡婦。
2.指寡婦。
1.用茅包裹的肉。
1.猶租調。
1.猶租賦。
2.舊時地主收地租的賬本。
1.輸納租賦的車輛。
1.猶田賦。
1.舊時運送租糧的船。
1.猶租米。
1.土地﹑山林﹑水域占有者(主要是地主)把占有物出租給人使用而進行剝削。
1.租和調。古代的稅制。
1.租稅的數額。
1.租金。
1.作為俸祿的租谷收入。
1.租稅。
1.指田賦和踐更的錢。
1.租稅。
1.租米。
1.租用房屋或物品的人。
1.租稅。
1.出租的價格。
帝國主義國家強迫舊中國在通商口岸劃出一塊作為外僑居留和經商的地盤。鴉片戰爭后,英國通過《上海租地章程》取得第一個租界;其他國家也先后在中國劃界租地,筑路建屋,并實行殖民地制度,使租界變成國中之國”,成為它們進行侵略的活動據點。租界有一國管理的(如漢口英租界),也有多國共管的(如上海公共租界,由英美共管)。新中國成立后,租界制度被取消。
1.租用。
2.出租。
1.一國以租借名義在他國暫時取得使用﹑管理權的地區。租借地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國﹐租借期滿交還。
指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軍火和物資上援助盟國的法律。1941年3月實施。此法授權總統向與增強美國國防有重大關系的國家出借或出租武器、彈藥及其他物資,戰后清帳。到1945年10月1日止,對反法西斯的盟國提供租借援助總額達四百余億美元。
1.亦稱"租銀"。
2.出租者所收或承租者所付的租賃田地房屋之類的代價。
1.舊時人民作為賦稅向官府交納的絹。
1.猶賦稅。
1.征收賦稅。
1.舊時交納給官府或地主的租谷。
當事人一方將物交給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一方為出租人,他方為承租人。通常有財產租賃、房屋租賃等。
所有者或出租人將生產資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經營方式。如封建地主將土地出租給農民耕種;資本主義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出租給農業資本家經營。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后,對小型公有制企業也采用這一方式,出租者與承租者的權利義務在租賃合同中予以規定。
1.租奉。
1.舊時向官府交納的田賦。
2.舊時農民作為地租繳納的米。
1.納稅的人。
1.作為租稅收入的錢。
2.租金。
1.收田租的約令。挈﹐通"契"。
1.租稅收入。
2.繳納的賦稅。
1.上繳的田賦。
1.舊時國家征收田賦和各種稅款的總稱。
1.以納稅贖罪。
1.猶租金。
1.輸納的田賦。
1.舊時地主規定佃戶交租的期限。舊中國蘇州地區一般分為三限。每限十天左右﹐愈后則限期愈短。規定限期內交納﹐可有折讓﹐逾期交納﹐就要加罰。但限期常在農作物尚未收獲之前。逾限則催頭﹑差役常拘押佃戶﹐拷打逼租。
1.租稅與徭役。
1.見"租金"。
1.古代交納谷帛的稅制。
1.唐代對受田課丁征派的三種賦役的并稱。導源于北魏到隋代的租﹑調﹑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頃﹐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歲輸絹二匹﹐綾﹑絡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役人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納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唐開元末年均田制破壞﹐這種承襲北魏的賦役制度漸不適用;安史之亂后﹐為兩稅法所代替。
1.付給一定代價而使用別人的東西﹐用畢歸還原主。
1.確定租賃關系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