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漢司馬相如曾任孝文園令﹐"常有消渴疾"。因此稱病閑居。見《史記.司馬相如列傳》◇遂以"文園病"指消渴病。
1.舊時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在我國大城市以租借名義強迫劃定的共同管理的區域。
1.清中葉以后各地鑒定寶銀的機構。銀爐所制寶銀﹐須經公估局鑒定﹐于寶銀面加批重量成色﹐才能在當地流通。外地流入寶銀﹐仍須改鑄重估。北京設有官辦公估局﹐上海﹑漢口﹑天津等地的都是私人開設﹐收入全靠批費。1933年廢兩改元后停業。
1.丈夫的父母。亦稱公婆。
1.公﹐三公;孤﹐少師﹑少傅﹑少保。泛指重臣。
1.清代廓爾喀舞者所用的一種樂器名。以銅鈴五十枚為一串﹐每人兩串﹐各系于股﹐舞時騰踔出聲。乾隆時獲之于廓爾喀﹐列為燕樂之末﹐謂之廓爾喀樂舞。奏時﹐以二人司舞﹐五人司歌﹐歌舞并起。參閱《清會典.圖樂器.公古哩》﹑《清續文獻通考.樂八》。
1.《公羊傳》和《谷梁傳》的并稱。
公私合營的工商企業中,國家所有的股份。
公共關系的簡稱~部門ㄧ~小姐(從事公關工作的女職員)。
官員、富人的住宅。
1.謂多方勸諫。公﹐公開;密﹐私下。
1.上公之命服。袞﹐古代帝王﹑上公的禮服。
2.指三公一類的顯職。
歐洲封建時代的諸侯國家,以公爵為國家元首。
1.猶言政治罪犯。
各國都可使用的不受任何國家權力支配的海域。
由人類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所引起的地區性疾病。其診斷須經嚴格鑒定和得到國家的正式確認。有公害的地區不一定都會出現公害病。典型的公害病有四日市哮喘、水俁病、痛痛病、慢性砷中毒等。
平行及不相隸屬的部門間的來往公文(區別于‘便函’)。
1.復姓。春秋時魯國有公何藐。見《左傳.定公五年》。
1.公爵與侯爵。
2.泛指有爵位的貴族和官高位顯的人。
1.舊時感激他人恩德的祝頌之辭。言子孫萬代皆為公侯。
1.亦作"公扈"。
2.復姓『有公戶滿意。見《漢書.儒林傳.韓嬰》。
1.見"公戶"。
1.謂任朝廷官員。
1.共同的憂患﹐共同的禍患。
1.指無主的荒地。
同業公會。
1.公眾議事和集會的廳堂。
1.謂避君王之諱。與"私諱"相對。
1.官府所有的財貨。
生產單位從收益中提取的用做擴大再生產的資金。
1.猶國計﹐指國家的財政。
①公共團體或社會人士舉行祭奠,向死者表示哀悼~死難烈士。②這種祭禮~在哀樂聲中開始。
指國家、機關、企業、團體(區別于‘私人’)不能把~的東西據為己有。
1.方言。稱女工作人員。
1.方言。指政府工作人員。
1.復姓。春秋時魯國有公甲叔子。見《左傳.哀公八年》。
1.復姓。春秋時魯國有公肩假。見《禮記.檀弓下》。
1."文化大革命"中對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并稱。
1.公眾舉行的餞行宴。
1.宋代臺閣近臣推薦貢舉人﹐謂之"公薦"。
1.請求對方共同鑒察的敬詞。舊時常用為書信套語。
1.公共交通的簡稱。
1.官辦教育。
對機關工作人員和學校教員的合稱。
1.也稱"千克"。公制中計量質量的基本單位﹐習慣上也用作重量單位。一公斤等于二市斤﹐或等于一千克﹑千分之一公噸。
1.公家的金錢。
2.復姓。春秋秦公子金之后﹐有公金氏。見《廣韻.平東》。
1.公正謹慎。
1.因公事釀造之酒。
1.官署。
2.舊時鄉鎮所設機構之一。
共同推舉~代表。
1.官府的憑據。
2.宋代的一種官方鈔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