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使謹嚴堅固。
1.失職。
1.錯亂。
1.差錯。
1.過錯。
1.過失和邪惡。
1.過錯。
1.謂時序失調。語本《左傳.文公元年》"履端于始,序則不愆。"
1.見"愆陽"。
1.謂失期不至。
1.過失;災禍。
1.亦作"愆昫"。
2.陽氣過盛。本謂冬天溫和,有悖節令◇亦指天旱或酷熱。
1.失禮。
1.違反道義。
1.過失。
1.水災。
過失;罪責功成身不退,自古多愆尤。
1.過失和憂慮。
1.越軌。
1.耽誤。
1.猶懲罰。
1.罪過,罪惡。
1.即簽軍。發簽征調民丁入伍。
1.簽發補充。
1.簽發派遣。
1.舊時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向上級請示或報告時所寫的簡短呈文。
1.更籌。古代計時報更的竹簽。
1.藏放書畫卷軸﹐標有牙簽以便檢取的櫥架。
1.在規定的簿冊上簽名或寫一"到"字﹐表示本人已經到達。多用于出席會議或上班。
1.用竹樁加固的防水堤。
1.栽插。
1.雙方訂立條約或契約并簽字。
1.下令征調。
2.在公文或證件上由主管人簽字后交付予受件人。
1.經檢覆后發給的授職證書。告﹐告身。
1.書卷的簽牌與封套。泛指書籍。
1.導引會合。
1.為分水護堤而開筑的引河。
1.貼簽寫出要點。宋制﹐為便于皇帝省閱吏臣奏札﹐以黃紙摘抄事由貼附進呈。
1.謂持簽牌押送。
1.猶簽詩。
1.金元間凡遇戰事﹐簽發所有漢人丁壯當兵﹐謂之簽軍。
2.指被強行抽調的丁壯組成的軍隊。
1.寫上自己的姓名。
1.宋代各州﹑府選派京官充當判官時稱簽書判官廳公事﹐簡稱"簽判"。掌諸案文移事務。
1.舊時官府交給差役拘捕犯人的憑證。
1.猶簽詩。
1.古代晩間報更時﹐更籌擲地的響聲。
1.南北朝官職簽帥和省事的并稱。
1.即僉事。官名。宋代為各州府的幕僚。金﹑元﹑明仍沿用﹐唯職掌有別。至清漸廢。
1.收件人在指定單據或回執上簽字或蓋章﹐表示已經收到。
1.舊時的一種酷刑。即斬首高懸以示眾。
1.簽字署名。
2.官名。宋代樞密使的副官﹐掌管辦理軍事文書事宜。本作"簽署"﹐宋人因避英宗(趙曙)諱﹐改作"簽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