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小麥﹑大麥﹑元麥的合稱。
1.故國。
2.家鄉。
1.指鄉里的豪富或橫行鄉里的人。
2.官名。
1.謂使六鄉中州黨族閭與卒伍相聯合,以便互助,聯防聯保。
1.趨從附和。鄉,通"向"。
1.古人以爵飲酒,酒將盡時,爵底翻轉向上,爵柱與兩眉相對,謂之"鄉衡"♀,眉毛。一說,衡,平衡。謂爵平與人口相對。鄉,通"向"。
1.鄉學;鄉塾。
1.漢制列侯爵號名。次于縣侯,高于亭侯。
1.泛指鄉村住戶。
2.宋代特指有恒產的平民,主要是地主,多充官府職役。
1.趨從教化。鄉,通"向"。
1.退休居住鄉里的官宦。
1.舊時在京同鄉官吏及文人的集會。
2.鄉試與會試的并稱。
1.鄉試與會試。
1.思鄉的心。
1.家鄉或成就大業的初始之地。
1.籍貫。
1.刑法的條文。
2.刑部尚書的簡稱。
3.掌管文書的獄吏。
1.刑吠訴訟。
1.猶刑場。
1.神話人物。
1.征討消滅。
1.掌管刑事的官吏。
1.見"刑事審判庭"。
1.我國封建社會刑法和刑律統類的簡稱。猶刑事法規的匯編兼訓釋。以《唐律疏議》為體例,結合當時施行的格﹑敕法令分類編成,自唐至宋,歷代沿襲。始于唐宣宗大中年間的《大中刑法統類》,現僅存《宋刑統》。
1.受刑之人;囚徒。
2.指徒刑。
1.東漢時代埋葬刑徒時所刻的文字磚,和刑徒一同埋入坑內。上刻刑徒部屬﹑來自何地﹑刑名﹑姓名和死亡日期等內容。
1.猶法網。喻嚴密的法律條規。
1.謂嚴歷執法,使民畏懾。
2.刑罰。
1.謂將有罪之貴族﹑大臣刑殺于戶內,而不在市上施刑。
1.猶仵作。舊時官署中檢驗死傷的吏役。
1.清代官署中主辦刑事判牘的幕友,俗稱刑名師爺。
1.刑法。
2.刑罰。
1.古代描繪刑罰的圖像。用以公諸民眾,以示儆戒。
1.謂用刑具械系。
1.太白星。
1.刑部的下屬小吏。
1.用刑罰審訊。
1.宮刑。
2.指閹人。
1.議罪定案。
1.亦作"刑于"。
2.謂以禮法對待。
3.指夫婦和睦。
1.見"刑于"。
1.受過肉刑;判過刑。
2.指受過肉刑的人。
3.指閹人。即受過宮刑的人。
4.南朝宋顏延之罵和尚慧琳為刑馀。古代有髡刑,而和尚必須剃光頭,故稱為"刑余"。
1.猶刑罰。
1.猶刑罰。
1.猶刑法。
1.刑具,行刑用的棍棒。
1.亦作"刑謫"。
2.刑罰。
1.受刑的人。
2.特指受宮刑的人。
1.刑事偵緝。
1.負責刑事偵緝的專門隊伍。
1.刑法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