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從邊門出入。
1.亦作"刑篇"。
2.刑法條文。
1.刑罰。
1.刑罰公正清明。語本《易.豫》"圣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1.古代肉刑的一種,即墨刑。在人面額刺字后用墨涂之,作受刑的標志。
1.加刑于人。
2.受刑之人。古代多以刑人充服勞役的奴隸。
3.特指宦官。
1.用刑罰侮辱。
1.處以死刑。
1.殺傷。
2.受刑后的創傷。
1.刑罰與獎賞。
1.掌刑殺之神。
1.謂古時為了祭祀或盟約而殺牲畜。
1.古代刑官下屬主管文書的小吏。
1.對"民事"而言。有關刑法的。
1.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由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即刑事制裁”。
1.見"刑事審判庭"。
1.觸犯刑法,負有刑事責任的罪犯。
指一切犯罪。
拘留的一種。在我國,指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先予關押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在現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情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1.亦稱"刑事法庭"。省稱"刑庭"。
2.我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組織機構。
為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要不要處刑、如何處刑的問題而進行的訴訟。在我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除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規定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我國在1979年制訂刑事訴訟法,1996年作了修訂,其內容包括任務、基本原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
實施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還對精神病人、醉酒人以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規定。
亦稱刑事處分”。法律制裁的一種。即由法院對罪犯判處刑罰。
1.審訊用刑的屋子。
1.法網。
1.舊時謂上司的委派。
1.御史臺的別稱。因御史臺又稱烏臺﹑憲臺,故以"憲烏"稱之。
1.舊時稱上官所發檄文的敬詞。
1.唐宋以來官制中在正職外所加的御史之類虛銜。
1.猶欣欣。喜悅貌。
1.觀測推算天象。
1.仿效;模仿。
1.舊稱上司委派之事。
1.歷算之學。
1.格言。
2.合乎禮法之言。
1.法令準則。
1.舊時稱上司的衙役。
1.舊時稱上司心意的敬詞。
1.上司的吩咐。
1.掌刑獄的佐貳官。
1.法則。
1.典章制度。
2.引申指法度。
3.效法。
4.具有憲法作用的文件。亦指規定國際機構的宗旨﹑原則﹑組織的文件,如《聯合國憲章》。
英國工人階級爭取以普選權為主的政治權利的群眾運動。1836年,倫敦工人協會成立,次年提出《人民憲章》,要求實行普選權,廢除議員候選人的財產資格等要求。1838年《憲章》以法案形式公布,征集人民簽名,形成憲章運動第一次高潮。至1848年共出現三次高潮,但均遭鎮壓。它是世界上第一次廣泛的、真正群眾性的、政治性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
1.指依據憲法和法律進行治理的政治制度。
1.負責彈劾糾察的都御史﹑御史一類官職。
1.法制。
1.指宋代的提點刑獄。為地方最高司法機構。
1.御史的職位。
1.舊時屬官在上官面前的自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