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亦作"妻孥"。
2.妻子和兒女。
買賣公債、公司債券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機構。本身不參與交易,而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的場所,實際交易由經紀人和證券商辦理。最早的是1613年成立的荷蘭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中國最早的是1905年設立的上海眾業公所”。建國后,一度取消證券交易。1990年至1991年,上和深圳相繼設立證券交易所。
各種有價證券交易買賣活動關系的總稱。通常也可理解為證券交易的場所。是市場經濟充分發展的產物。分為一級證券市場和二級證券市場。前者指證券發行者將其初次發行的證券出售給投資者的市場;后者是買賣已發行證券的市場,主要是指證券交易所。
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不同于見證人。
1.佛教語。謂以正智如實證得真理。
1.驗證審察。
1.佛教語。謂證入圣果。
1.證明其確實。
1.見"證明書"。
1.證明和說明。
1.指同案犯中可以作證的徒黨。
1.謂參悟得道而證入仙界。
1.指能證明有關事實的物品。
1.參悟。
1.修道而成仙。
1.證明。
1.征象﹐跡象。
1.證據﹔憑據。
1.佛教語。指佛教徒一意修行﹑清靜寂定的心性。
1.參悟修煉。
1.論證評述。
1.查證審訊。
1.證人的證詞。
1.證實和推演。
1.驗證。
2.證據﹔用來驗證的憑據。
3.效驗。
1.謂告發父親偷羊。
1.佛教語。證悟業果。
1.謂聽從勸諫而改易過錯。
1.證知因果。
1.謂舉證和攀引他人。
2.猶引證。
1.驗證。
1.學校﹑機關﹑團體發給本單位人員證明身分的徽章﹐多用金屬制成﹐佩在胸前。
1.參悟。
2.告知。
1.亦作"證佐"。
2.證人。
3.證據。
1.見"證左"。
1.將烏龜說成甲魚。喻蓄意歪曲﹐顛倒是非。
1.諫諍之臣。引申指能指正先輩缺失的后輩。
1.爭訟之辭。諍﹐通"爭"。
1.直言勸諫。
1.見"中尊"。
1.見"中尊"。
1.才德平常的輔臣。
1.謂工程在進行中。
1.宴會中間。
2.座中;座間。
3.謂放置在當中。
4.謂坐在半路上。
1.國君統治的中期。
1.座中。
1.見"中泠"。
1.猶惶惑,恐懼不明。
1.忠誠與仁愛。
2.謂忠君愛國。
1.盡忠效命。
1.忠誠輔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