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說唱藝術的總稱。以說和唱為主要藝術手段,輔以動作、表情、口技等來敘述故事,描繪人物、情景,表達思想感情。一般以第三人稱的敘述為主,第一人稱的代言為輔,分說的、唱的、有說有唱的三種類型。演出時多為一至二三人,歌唱時常由演員自彈(奏、擊)自唱。表演形式有坐唱、站唱、走唱、彩唱等,音樂曲式有聯曲體、板腔體和單曲體。唐代已成為獨立的表演藝術形式。現代曲藝,按歷史源流和形式特點,可分為評話、彈詞、大鼓、琴書、道情、相聲、牌子曲、快板、時調小曲以及少數民族曲藝等類別,約三百余種。
1.惡霸。
1.縣與鄙。均古代行政區劃之名。
2.泛指所屬之縣與鄙。
1.爵名。晉代侯﹑伯﹑子﹑男皆封以縣;歷代因之。南朝陳始加開國二字,稱為開國縣伯﹑開國縣子。元有縣子﹑縣男﹑無縣伯。明廢。
1.垂簾。指小戶人家。
1.一縣之行政長官。秦漢時人口萬戶以上的稱縣令,萬戶以下的稱"縣長"。唐宋以后有所更改,至民國時,又改稱"縣長"。
1.謂上下陡坡時牽引車身。
2.古代指黃昏前的一段時間。
3.懸置其車。謂辭官致仕。
4.指致仕之年,一般為七十歲。
1.官名。秦漢于諸縣置丞,以佐令長,歷代因之。
1.縣治所在的城鎮。
1.驛傳。亦指驛站上所備的馬匹車輛。
1.指鐘磬等懸掛樂器。
1.鶉鳥尾禿,似衣衫襤褸。因以"縣鶉"形容衣服破爛。
1.縣令的別稱。
1.縣和道『制,邑有少數民族雜居者稱道,無者稱縣。
2.通行全縣或縣與縣之間的道路。
1.漢時西域山名。其山溪谷不通,以繩索懸縋而過,故名。
1.憑空臆斷。
1.缺乏。
1.亦作"縣法"。
2.古代公布法令,皆懸在闕下,使眾周知,故稱頒布法令為"縣法"。
1.亦作"縣份"。
2.即縣。但不與專名連用。
1.見"縣分"。
1.古制庶人死后以繩束棺下穴覆土埋葬,稱"縣封"。
1.指縣衙發出的文書。多為拘捕傳訊等事。
1.舊時對知縣之尊稱。喻其如民之父母。
1.遠隔。
2.懸殊,相差極遠。
1.春秋時,楚君稱王,其縣大夫亦僭稱公。
2.爵名。晉時始置縣公之爵,歷代因之,亦謂之開國縣公,明以后廢。
1.漢代皇女的封號。
1.懸賞征求。
1.古代廟堂用的大鼓。
2.比喻海濤轟鳴。
1.縣的長官;縣的官吏。
2.朝廷;官府。
3.古時天子之別稱。
1.天平。
2.勢均力敵;抗衡。
3.公布法度。
1.爵名『制,列侯大者食縣,小者食鄉﹑亭。三國魏定制凡國,王﹑公﹑侯﹑伯﹑子﹑男六等,次縣侯,次鄉侯,次亭侯,次關內侯。晉亦有縣侯。南朝陳置開國縣侯。至宋始廢。
1.漏水計時壺。即后世漏壺的原始形式。
2.《后漢書.方術傳下.費長房》"市中有老翁賣藥,懸一壺于肆頭。"后以"懸壺"稱行醫賣藥。"懸壺"也寫作"縣壺"。
1.古時大赦日,懸金雞于長桿上,然后集罪犯,擊鼓,宣讀赦令。古人迷信天雞星動,必當有赦,故有此儀式。
1.猶官家。
1.天然的解脫。謂于生死憂樂無所動心。
2.高超深入的理解。
1.亦作"縣旍"。
2.懸掛空中隨風飄蕩的旌旗。
3.懸掛旌旗。喻標榜。
4.指進軍。
1.見"縣旌"。
1.歷時久長。
1.福澤。
1.慶賀祝頌。
2.后指對喜事進行一些活動表示歡慶或紀念。
1.幸福,福祚。
1.竹木叢中的山路。
1.竹林中的山洞。
1.竹木叢生的山谷。
1.竹林中生長的鳥名。
1.猶草澤。
1.竹木叢中的山寨。
1.華美﹐美好。
1.同"靚莊"。
1.極言事實多,即使用完筆也難寫全。磬,通"罄"。
1.一種鳴聲如擊磬的秋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