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矯正箭矢,系上弓弦。指作戰的準備工作。橋,通"矯"。
1.職務上應盡的本分。
2.職務;官職。
3.猶天分。
1.古代按品級授予官吏作俸祿的公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級分給公田﹐為授職分田之始。隋時已有職分田之稱﹐以后歷代相沿﹐唯授田數量各有增減。職分田于解任時移交后任﹐不得買賣。官吏受田佃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明以后廢除﹐但仍有養廉田﹑莊田等名目。
1.工蜂的別稱。
1.職員和工人。亦單指工人。
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中職工群眾參加企業管理,監督企業行政并進行自我教育的基本制度。1956年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后,在中國企業中逐步推行。1986年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其職權和組織制度等作了規定。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企業的工會即為常設機構。
見個人股”(191頁)。
1.古代稱藩屬或外國對于朝廷按時的貢納。
1.主持撫養孤兒的職官。
1.猶官職。
2.各級官員的統稱。
1.職掌。
1.關于職務的規章制度。
1.古官名。掌會計。
1.古官名。掌管金﹑玉﹑錫﹑石﹑丹青的檢驗和收藏﹐并掌受士之金罰﹑貨罰。
1.《詩.小雅.十月之交》"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噂沓背憎﹐職競由人。"職﹐只;競﹐爭◇遂以"職競"用為專事競逐之意。
2.謂職務繁劇。
1.舊指地位低下的官吏。
1.職官僚屬。
1.猶職銜。
2.書寫官銜和姓名的名帖。亦泛指名刺。
1.任職聽命。
1.謂謹守優良的成法。
2.謂法度﹑準則。猶繩墨。
1.古官名。掌邦賦收入。內﹐"納"的古字。
1.人和事物以及機構所能發揮的作用與功能。
在我國,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1.官吏在職時所得的俸錢。
1.職務范圍以內的權力。
1.有職位的人。
1.指官員的職位和職責。
2.謂執掌方面之任。
3.猶任務。
1.職務;職業。
2.任職。
3.舊時官吏儀仗的一種。即官品牌。
1.執掌具體政務的官吏。
1.寺院中分管各項職務的僧人。
1.猶職權。
職責。也指工作崗位忠于職守|不安職守|擅離職守。
1.職務。
2.主管某職的官員。
3.主管;執掌。
1.指原來的身分和職務。
1.古官名。掌邦賦支出。
1.見"職分田"。
1.官位;官銜。
2.機關或團體中執行一定職務的位置。
1.職位規定應該擔任的工作。
按照不同職務類別和等級支付的工資。結構工資制中的組成部分。隨著職務的變動而變動。多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員中采用。不同職務,體現職責范圍、責任大小和勞動耗費的不同。工資與職務掛鉤,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
1.猶官銜。
2.職位和軍銜。如上校團長﹐團長是職﹐上校是銜。
1.猶本性。
1.官事和士農工商四民之常業。
2.職分應作之事。
3.猶職務;職掌。
4.猶事業。
5.今指個人服務社會并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
1.勞動者由于某種勞動的特殊性質和環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多指工業生產中由于機械性刺激﹑化學藥品刺激等引起的慢性傷害。
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道德規范。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如醫務道德、商業道德、體育道德、律師道德、軍人道德等。它通過公約、守則、條例、誓言等形式制定,要求從業人員忠于職守,提高技術業務水平,講究工作效率,服從秩序和領導,團結協作,以推動事業的發展。研究職業道德的學科稱職業倫理學。
對受教育者實施的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的教育。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了建立、健全包括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的職業教育體系。職業學校教育由初、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等,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
1.介紹失業者就業的機構。
也稱職業道德學”。倫理學的分支學科。廣義指研究人們在職業活動領域中的一切道德關系和道德現象的學科。狹義指研究各行各業道德規范和準則的學科。如商業倫理學、律師倫理學、軍人倫理學等。
1.專門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
也稱就業指導”。指給予學生和成人以升學或就業的指導和幫助。主要內容是進行自我評價,獲得介紹有關職業的資料,制訂職業選擇計劃,研究職業選擇的結果等。
1.猶職事。多指較為低賤的職務。
2.古代官府分派民戶充當官差并供應財物的徭役。唐大中九年(公元855年)令州縣作差科簿﹐按戶等輪差。宋職役分四類(1)供應官物的﹐如衙前;(2)督課賦稅的﹐如里正﹑戶長﹑鄉書手等;(3)逐捕盜賊的﹐如耆長﹑弓手﹑壯丁等;(4)供官府使喚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從等。熙時職役改為雇役﹐到南宋恢復差役。明時亦有職役。
1.舊指有一定職銜的員司。
2.舊時下屬對長官的自稱。
3.泛指擔任行政或業務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