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疲困之民。
2.使民窮困。
①猶同行業,行幫護引行院,無一毫忌心。(護引幫助指引的意思。)②古時稱妓院、妓女不曾見行院|嫂嫂你是良人宅眷,不是小末行院。金、元時也稱指雜劇藝人或其居處你與我去叫大行院來,做些院本解悶。
1.佛教語。謂身心修養之境界。
2.指隨緣而生的心境。
1.同行業所訂的規約。
1.移動的月光。
2.明清軍隊和漕運兵丁的月餉稱月糧,執行任務開拔時加給的稱行糧。行糧和月糧合稱行月糧,省稱行月。
1.執行斷足的刑罰。
1.流動的云。
2.比喻女子頭發。
3.用巫山神女之典。語本戰國楚宋玉《高唐賦序》"旦為朝云,暮為行雨。"謂神女。
4.用巫山神女之典。比喻所愛悅的女子。
5.用巫山神女之典。指男女歡會。 6.用巫山神女之典。比喻人行蹤不定。
1.謂懷胎。
1.流年運氣。
2.走運。
即行在所”。皇帝所在的地方,本指京都◇泛指皇帝所到之處行在僅聞信。
1.指天子所在的地方。
2.專指天子巡行所到之地。
1.可以移動的爐灶。指燃薪照物的爐灶。
2.可以移動的爐灶。指燒水煮飯用的簡易爐灶。
1.流動的竹筏或木排。
1.做欺詐的壞事。
1.靜修的齋室。
2.猶游船,行進的船。宋時較大的船常以"齋"為名。
1.帝王或高官出行時所樹的大旗。
代人存放貨物并介紹買賣的行業。
1.見"行障"。
1.器物。
1.行軍或出游時所搭的篷帳。
2.泛指高級武官在外的住所。
1.謂用杖責打。
1.亦作"行鄣"。
2.圍屏之屬,因其可以移動,故稱。置于室中,以為屏障。
3.圍屏之屬,因其可以移動,故稱。用作儀仗。
1.行文征召。
1.在途的銘旌。旐,指銘旌。舊時出喪用以引柩。
①行路的人行者擁擠。②沒有正式出家而在寺廟服役的信徒行者武松。
1.行走的人相互讓路。謂大家都謙遜有禮。
1.用針療疾。
1.比喻設計劃策。
1.美稱旅途中的庖廚。
1.不堅牢。
1.行酒。依次斟酒。
1.亦作"行陳"。
2.行伍。舊指軍隊。
3.指軍隊的行列。
4.指揮軍隊,布陣勢。
5.猶行列。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制裁。不同于行政處分。我國在1996年3月公布行政處罰法,規定了有關事項。我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狹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尚未構成犯罪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公務員的制裁。在我國,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廣義泛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學校)等對違法違紀成員的制裁。亦稱紀律處分,但是紀律處分還包括黨紀處分、團紀處分等,并不都是行政處分。不同于行政處罰。
關于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調整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機關、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之間的關系。行政法內容極其廣泛,由一系列數量很大的法律文件組成,沒有一部統一的、無所不包的行政法。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對于被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行為。在我國,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不適用調解。國務院在1990年發布《行政復議條例》,1994年作了修訂。
1.謂注重修養,處世謹慎。
1.謂演奏樂曲。
1.修身反省。
1.謂務實而不圖虛名。
1.編撰史書。
1.有道德修養的人,操行高潔之人。
2.天主教或東正教中出家修道的男子。
1.指治理政事。
2.成事,解決問題。
3.特指治饌之事。
1.形容注意儀容﹑衣著的整潔。邊幅,布帛的邊緣,比喻儀容﹑衣著。
1.長壽。
1.寫信。
2.編纂書籍。
1.實施刑名法術。
1.學習并闡述﹑傳授。
長江中游支流,屬鄱陽湖水系。源出幕阜山南麓,流經江西省西北部。長357千米。大部分河段可通航,建有拓林水電站。
1.高大魁梧;高大肥碩。
1.祭祀。